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下 列情事: 一、從事信用交易。 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委託其買賣或交易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