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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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證券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
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經本會規定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依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運用之資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
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