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六十七條
證券商在以前年度已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
,於本年度依規定計提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時,應納入未分配盈餘中,再以
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實際情形為準,重新計算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