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六條
證券商申請合併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申請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
三、最近六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
    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
    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
    行情形所為內部稽核之查核,其評分結果情況良好達本會規定標準者
    。
證券商申請合併,如有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本會得基於促進證券市場健全
發展及提昇證券商競爭力等綜合考量,予以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