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三十六條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
之資訊,並不得保證所推介有價證券之價值。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者,應依
證券交易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者,應依
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上開管理辦法應函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