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證券商得因發行認購(售)權證及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
商品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受借券或融券賣出之價格
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前項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應與借券人簽訂出借契約。下列事項應
於出借契約載明之:
一、出借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期間及費率。
二、出借標的證券股東權行使之方式。
三、出借之證券遇除權除息時,證券商補償出借人權息價值之方式(含計
    算方式、以現金或有價證券補償、補償日)。
四、雙方約定契約到期時,還券之方式(含得否以現金歸還之)。
五、雙方約定違約之處置方式與相關損害賠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