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三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下
列情事:
一、從事信用交易。
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委託其買賣或交易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