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三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合併或解散。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
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
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
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