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二十九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
款項。
前項代收之款項,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之有價證券後始
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