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620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5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5418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中心得處新
臺幣一萬元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
屬實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依個案情節,本中心得按
其情節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一、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新臺幣五萬元違約金。
二、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
    者,得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三、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逕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違約金。
前開事項應於本中心函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
營業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另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
反本作業辦法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
規定處置。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依本
作業辦法所申報之資訊,如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者,另依該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被處以違
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