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519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5776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六
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或最近一年召開股東常會其
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符合一定標準者,應申報下列英
文版電子檔資訊:
一、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
二、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以年
    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日前申報。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
    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
    億元以上者。
三、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
    億元以上者。
第一項英文版電子檔資訊內容應與第三條申報之中文版內容一致。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
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十二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