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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六
上櫃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
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
於次一會計年度內申報下列英文版電子檔資訊:
1.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
2.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以年報
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
申報。
前項英文版電子檔資訊內容應與第三條申報之中文版內容一致。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
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二百億元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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