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800585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5條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證券字第1080319055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一
櫃檯買賣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發行人,應
依下列規定期限及本中心所定時間內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債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三
    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浮動利率債券之利率重設:重設後之最新計息利率應於利率重設日後
    次一營業日內申報。
三、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應於信用評等等級變更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四、受託人、發行擔保內容或發行保證人之異動:應於決定變更後三個營
    業日內申報。
五、依既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
六、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公司債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
    行餘額變動:應於發行餘額變動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七、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應於發行餘額實際變動後一個營業
    日內申報。
八、發行人決定行使買回權或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時:應依發行辦法所定
    期限內申報;發行辦法未定相關期限者,應於發行人決定買回債券之
    次一營業日內,或債權人得開始行使賣回權前至少十個營業日申報。
九、債券停止過戶期間:應於債券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
    申報。
十、召集債權人會議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接獲或寄發債權人會議召集通知
    後二個營業日內,及債權人會議決議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十一、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十二、債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一)到期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本中心公告債券終止於營業處所買賣
          後至債券到期前申報;
    (二)因到期前全數買回、贖回或其他因素還清本金並終止櫃檯買賣
          者:應於還清本金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三)已全數轉換、交換、認購普通股時終止櫃檯買賣:應於全數轉
          換、交換或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四)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
          日內申報;
十三、債券由實體轉為無實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十四、發行未上櫃債券時,該債券之發行資料:應於債券發行後三十日內
      申報。
十五、債券轉換、交換或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十六、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得轉換、交換或認購為普通股事宜:
      應於得開始轉換、交換或認購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申報。
十七、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轉換、交換
      或認購為普通股:應於受理債權人申請當日申報。
十八、債券停止轉換、交換或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
      票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發放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
      止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十九、轉換、交換或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發行人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
      格後次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二十、與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