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0872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5326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六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
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其錯漏如係由主
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
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
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處以一百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
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以新台幣一
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
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申報
之資訊如屬重大訊息者,其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
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被處以違
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