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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
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
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凡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
同時申報英文版現金流量表。
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
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凡
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股東權益變動
表。
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
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
,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櫃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
資訊,並一併揭露上櫃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
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額若部分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額採用
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果與公告數有差
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
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應再申報
差異原因。
五、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
為期限。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為期限。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
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
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
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
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
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
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
票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
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
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
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九、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
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
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
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
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
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
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
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
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十一、上櫃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
報上月份資料。
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
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
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上櫃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基本資料、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另應於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
五日內完成非流動之股權投資相關資訊及重大交易事項之申報。
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
師複核報告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
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
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
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
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
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
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
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
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
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及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
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
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
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
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
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
一個月內為期限。
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時限同第二十二款。
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日起二日內,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股
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應於洽定日二日內、及於私
募定價日二日內、私募款項收足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另於
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
付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報酬、最近年度盈餘所分配之酬勞
及董事所分派之員工紅利情形,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
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每
年七月底及次年一月底經本中心揭露董監酬金支領已達篩選標
準之公司,應於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原因之說明。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
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
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
十二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但
書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
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
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
五、上櫃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
六、發行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關
資料輸入。發行公司債者應同時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
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八、上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
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
收購(六)上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
員工(七)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
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
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
上櫃時輸入。
十、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之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每累積達新台幣三億元、買回期間屆滿(執行
完畢)及辦理銷除(轉讓)股份資料:應於申報日後二日內輸入。
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
;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取得
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
證等資訊;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
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十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上櫃公司於法人說明會召開
前之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
布說明會之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表達
者,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後當日
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
次召開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申報。
上櫃公司海外法人說明會需於盤中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事先專
案報經本中心同意,並於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於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
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十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應於股東
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遇上開人員異動時,應於二日內申報。
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
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
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前述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櫃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
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
之子公司:
(一)上櫃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櫃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
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櫃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櫃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櫃公司財務報
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五)上櫃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
之四十且達一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櫃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
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
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
公司者,應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彙整申報相關資訊。所稱子公司係
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一至三目所稱之子公司,以及經金融控
股公司簽證會計師認為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其他子公司。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申報第
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
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櫃公
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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