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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經評等欠佳者,本中心應進行左列追蹤考核與輔導
作業:
一、本中心得通知證券商予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查核人員警告處分(採
自行查核之證券商分公司經理人及負責督導之總公司內部稽核人員
亦須負督導不周之責),並要求證券商限期內提出內部稽核作業檢
討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具體改善方案,由證券商負責人及內部稽核
人員簽章後,函報本中心備查。
二、本中心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暨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標準規範」
就前款證券商函送之報告進行審核,瞭解其改善情形,若有未依前
款規定辦理或報告欠詳實者,則派員實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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