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四條
凡使用本中心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下列場地設
置、設備或行為:
一、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二、交易用終端設備。
三、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給付結算。
四、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