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資訊使用費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中心得課以該金
額百分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資訊使用費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中心並
得課以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
,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