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應於每一機房內備妥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 明細表,並於設備及線路上標示用戶名稱及線路號碼。 機房內傳輸或傳播之設備應加以醒目之標示並與非傳輸傳播交易資訊之設 備相區隔,以利本中心之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