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為管理交易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 使用者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 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 之查核報告為憑。必要時得訪查資訊設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使用者 不得規避或拒絕。 申請使用者按資訊設備數量或檢索時間計算交易資訊使用費者,其會計帳 簿有關交易資訊費用及權利金部分應單獨登載加註說明,並應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乙式二份予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