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
中心,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
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中心,其
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中心之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