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中心申報:
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之變更。
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四、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
    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