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中心申報: 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之變更。 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四、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 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