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本中心同意後 ,得與本中心直接連線傳播交易資訊或播放由他業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 頻道。 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得播放 經本中心同意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 易資訊,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提供有線電視用戶作加值處理。 每一頻道供應者製作提供予系統經營者播放之頻道不得超過四個,其頻道 之節目內容或項目,本中心必要時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