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九條
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符合條件如下:
一、資格:
  (一)須具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及通過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
        機房。
  (二)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
        力者辦理。
  (三)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四)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五)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終止契約。
二、繳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刪除)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刪除)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公司及負責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
  (八)(刪除)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
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中心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