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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符合條件如下:
一、資格:
(一)須具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及通過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
機房。
(二)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
力者辦理。
(三)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四)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五)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終止契約。
二、繳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刪除)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刪除)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公司及負責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
(八)(刪除)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
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中心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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