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四、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中心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
    未繳交者。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中心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中
    心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