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四、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中心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 未繳交者。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中心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中 心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