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三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臺幣五萬元違約金。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本中心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違反本中心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