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十九條
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
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
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申請使用者經本中心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
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