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 中心,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 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中心,其 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中心之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