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
中心,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
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中心,其
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中心之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