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資字第104000491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400064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
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一)(刪除)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刪除)。
  (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五)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二、有線播送系統
  (一)(刪除)
  (二)(刪除)
  (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