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與具有下列關係者為附條件交易時,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 交易對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達百分 之十以上之股東。 二、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前項第一款股東持有股份總額之計算,應計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