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7314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1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52277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之二
證券商與具有下列關係者為附條件交易時,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
交易對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達百分
    之十以上之股東。
二、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前項第一款股東持有股份總額之計算,應計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