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其標的涉及其所辦理承銷之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應遵守內部控制制度所訂定 之下列限額: 一、附賣回承作額度之上限。 二、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之對象為法人者,其附賣回承作額度分別占證 券商淨值及該法人淨值之比例限制。 三、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之對象為自然人者,其附賣回承作額度占證券 商淨值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