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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債券附條件買賣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給付者,除買賣標的為公司債及金融
債券外,於還本付息前二營業日完成給付之交易,其應收及應付之價金應
含還本付息金額,當期本息仍歸還本付息前二營業日營業終了集中保管帳
戶帳載者所有。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附條件買賣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給付者,於還本付息前
一營業日完成給付之交易,其應收及應付之價金應含還本付息金額,當期
本息仍歸還本付息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集中保管帳戶帳載者所有。
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買賣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給付者,於還本付息前一營
業日完成給付之交易,其應收及應付之價金應含還本付息金額,當期本息
仍歸還本付息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各登記機構登錄公債帳戶帳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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