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200328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1082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七條之一
  證券自營商依前條規定以債券存摺代替交付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債券存摺須經有權人簽章後交付客戶收執。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前,非經客戶申請或取得其書面同意並依集保結算
      所規定,證券自營商不得提取實券或申請辦理帳簿劃撥作業。
  三、附條件交易到期時,得辦理存摺註銷,但未支付買回價金者,不得
      為之。證券自營商應於交付債券存摺時,提醒客戶注意本項規定。
  四、證券自營商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時,除與客戶間無款項返還之情形者
      外,應於集保結算所之電腦系統傳送債券存摺註銷申請書資料,包
      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以辦理存摺註銷。
  五、辦理提前解約時應收回客戶收執之債券存摺。若無法即時收回者,
      應取具對客戶之付款證明(如與客戶係依原承作條件另行承作新筆
      交易並另行開立存摺,其間並無款項之返還者免附)暨客戶簽認之
      切結書傳真複本後始得辦理,但存摺與切結書正本仍應於提前解約
      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送交集保結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