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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債券附條件買賣,以帳簿劃撥辦理給付者,應於買方完成款項結算後,
由證券自營商通知集保結算所將債券自賣方帳戶撥入買方帳戶,或依集
保結算所規定出具之債券存摺代替交付。
證券自營商之附條件買賣,前項通知應由賣方自營商為之。賣方自營商
已將買進者之保管劃撥帳號通知集保結算所者,應告知買進者於其往來
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透過與集保結算所連線電腦查詢列印並核驗債券存摺
內容;但賣方自營商未將買進者之保管劃撥帳號通知集保結算所者,應
告知買進者利用集保結算所之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確認債券存
摺內容。
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買賣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給付者,應由證券自營商
自行或依客戶之委託洽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辦理債券自賣方之公債帳
戶轉入買方之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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