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200328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108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條
  債券附條件買賣之標的於賣還日前,其所有權歸屬於買方。買方於債券
  附條件買賣取得之中央登錄公債,其約定期間在一個月內者,得另依債
  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附約規範,再行賣斷予他人。
  前項買賣其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
  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替交付,亦
  得以帳簿劃撥辦理給付將該債券劃撥至買進者之帳戶,或依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規定由證券商出具之債
  券存摺代替交付;證券商以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
  替交付且客戶為自然人者,應經客戶以書面方式同意將其姓名及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資料提供予相關保管機構、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或集保
  結算所。若係透過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給付者,
  應增記買進者指定公債帳戶之數額。
  第一項約定再行賣斷中央登錄公債予他人者,應分別按交易性質將附條
  件交易利率分拆為資金融通利率及債券借貸費率,其到期金額應按期初
  金額加計資金融通利息及扣減債券借貸費用計算之。
  第一項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附約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