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因進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之分割所取得分割 受讓公司之股權,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處分或放棄現增之原股 東儘先分認權利之數量,達或累計達因分割所取得股權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應先經股東會決議,執行時並應以董事會決議行之,上開二決議皆應 辦理重大訊息之申報及揭露,應揭露之內容包括處分之受讓對象或放棄現 增洽特定人之決定方式;處分價格或現增價格之決定方式;該等決定方式 之合理性說明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