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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二十三
上櫃公司進行第十五條之十九之分割未辦理減資或僅辦理部分減資者,該
分割受讓新設公司於向本中心申請上櫃時,除依前條各款規定辦理外,應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立年限: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符
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股權分散:應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三、申請時屬集團企業或母子公司關係者,應符合本中心「集團企業申請
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三條之規定。
四、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且未有同準則第十條第一
項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及十二款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所所規定之設立年限,如係由一家以上之上櫃公司,於同一基
準日分割讓與單一受讓公司者,應以所讓與營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
占受讓公司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其本身整體營
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之上櫃公司,作為計算設立年限之基準
。如該被分割之獨立營運部門係一個以上,得選擇以設立年限較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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