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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 發行人之股票經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 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