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股票初次登錄為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
依前條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
者以整月計算)。
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
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