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
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