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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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
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
錄處理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