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四
發行人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其股票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該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發行人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
書,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