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分別 於新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前及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 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視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