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核發登錄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二個營業日內,向本中
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二、檢送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