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九條
本中心經檢查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有不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情事,
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之「檢查表」載明有重大異常之查核結論者,
應擬具不同意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內部簽奉核可後退回
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