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條
推薦證券商與發行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興櫃
股票櫃檯買賣推薦案: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者。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者。
三、屬同一集團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