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九條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之資格,並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之會員。
二、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最近六個月均
    應達一五0%以上者。
四、現為與該發行人簽有輔導契約之證券商,且主辦推薦證券商應為主辦
    輔導證券商。
前項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內曾擔任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或上櫃,或辦理現金增資、或發
    行轉換公司債之主辦證券商,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已掛牌交易者,合
    計達三件以上;或其承銷部門主管及至少三名承銷業務人員具有前述
    承辦案件之資歷。
二、具有合格登記之承銷業務人員達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