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五十九條
發行人股票初次登錄為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
依前條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
者以整月計算)。但發行人屬登錄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轉板當年度免
再計收轉板後初次登錄一般板之櫃檯買賣費用。
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
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