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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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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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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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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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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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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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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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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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
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